詔曰:

蓋有非常之功,

必待非常之人。

故馬或奔踶而致千里,

士或有負俗之累而立功名。

夫泛駕之馬,

跅弛之士,

亦在御之而已。

其令州縣察吏民有茂才異等,

可為將相及使絕國者。

来源:文選卷十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