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变法之令

令民为什伍,

而相收司连坐。

不告奸者腰斩,

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,

匿奸者与降敌同罚。

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,

倍其赋;

有军功者,

各以卒受上爵;

为私斗者,

各以轻重被刑。

大小戮力本业耕织,

致粟帛多者复其身。

事末利及怠而贫者,

举以为收孥。

宗室非有军功论,

不得为属籍。

明尊卑爵秩等级,

各以差次。

名田宅臣妾衣服,

以家次。

有功者显荣,

无功者虽富,

无所芬华。

来源:全上古三代文卷十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