罢兵赐复诏

诸侯子在关中者,

复之十二岁,

其归者半之。

民前或相聚保山泽,

不书名数。

天下已定,

令各归其县,

复故爵田宅。

吏以文法教训辨告,

勿笞辱。

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,

皆免为庶人。

军吏卒会赦,

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,

皆赐爵为大夫,

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,

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,

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,

勿事。

来源:全漢文 卷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