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肉刑诏

制诏御史:

盖闻有虞氏之时,

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,

而民弗犯,

何治之至也?

今法有肉刑三,

而奸不止,

其咎安在?

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?

吾甚自愧。

故夫训道不纯,

而惠民陷焉。

诗曰:

悌弟君子,

民之父母。

今人有过,

教未施而刑已加焉,

或欲改行为善,

而道亡繇至,

朕甚怜之。

夫刑至断支体,

刻肌肤,

终身不息,

何其刑之楚而不德也!

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?

其除肉刑,

有以易之。

及今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,

有年而免,

具为令。

来源:全漢文 卷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