奏议除肉刑

肉刑所以禁奸,

所由来者久矣。

陛下下明诏,

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,

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,

至于盛德,

臣等所不及也。

臣谨议,

请定律曰:

诸当完者,

完为城旦舂;

当黥者,

髡钳为城旦舂;

当劓者,

笞三百;

当斩左止者,

笞五百;

当斩右止,

及杀人先自告,

及吏坐受赇枉法,

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,

已论命复有笞罪者,

皆弃市。

罪人狱已决,

完为城旦舂,

满三岁为鬼薪白粲。

鬼薪白粲一岁,

为隶臣妾。

隶臣妾一岁,

免为庶人。

隶臣妾满二岁,

为司寇。

司寇一岁,

及作如司寇二岁,

皆免为庶人。

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,

不用此令。

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,

如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。

臣昧死请。

来源:全漢文 卷十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