奏议除肉刑
肉刑所以禁奸,
所由来者久矣。
陛下下明诏,
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,
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,
至于盛德,
臣等所不及也。
臣谨议,
请定律曰:
诸当完者,
完为城旦舂;
当黥者,
髡钳为城旦舂;
当劓者,
笞三百;
当斩左止者,
笞五百;
当斩右止,
及杀人先自告,
及吏坐受赇枉法,
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,
已论命复有笞罪者,
皆弃市。
罪人狱已决,
完为城旦舂,
满三岁为鬼薪白粲。
鬼薪白粲一岁,
为隶臣妾。
隶臣妾一岁,
免为庶人。
隶臣妾满二岁,
为司寇。
司寇一岁,
及作如司寇二岁,
皆免为庶人。
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,
不用此令。
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,
如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。
臣昧死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