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议著令 西漢 信 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, 其与饮食计偿费, 勿论。 它物, 若买故贱, 卖故贵, 皆坐臧为盗, 没入臧县官。 吏迁徙免罢, 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, 夺爵为士伍, 免之。 无爵, 罚金二斤, 令没入所受。 有能捕告, 畀其所受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