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议著令

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,

其与饮食计偿费,

勿论。

它物,

若买故贱,

卖故贵,

皆坐臧为盗,

没入臧县官。

吏迁徙免罢,

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,

夺爵为士伍,

免之。

无爵,

罚金二斤,

令没入所受。

有能捕告,

畀其所受臧。

来源:全漢文 卷十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