奏记王凤理冯野王
窃见令曰,
吏二千石告,
过长安谒,
不分别予赐。
今有司以为予告得归,
赐告不得,
是一律两科,
失省刑之意。
夫三最予告,
令也;
病满三月赐告,
诏恩也。
令告则得,
诏恩则不得,
失轻重之差。
又二千石病赐告得归有故事,
得去郡亡著令。
传曰:
赏疑从予,
所以广恩劝功也;
罚疑从去,
所以慎刑,
阙难知也。
今释令与故事而假不敬之法,
甚违阙疑从去之意。
即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,
任兵马之重,
不宜去郡,
将以制刑为后法者,
则野王之罪,
在未制令前也。
刑赏大信,
不可不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