薛况罪议

律曰斗以刃伤人,

完为城旦,

其贼加罪一等,

与谋者同罪。

诏书无以诋欺成罪。

传曰:

遇人不以义而见疻者,

与痏人之罪钧,

恶不直也。

咸厚善修,

而数称宣恶,

流闻不谊,

不可谓直。

况以故伤咸,

计谋已定,

后闻置司隶,

因前谋而趣明,

非以恐咸为司隶故造谋也。

本争私变,

虽于掖门外伤咸道中,

与凡民争斗无以异。

杀人者死,

伤人者刑,

古今之通道,

三代所不易也。

孔子曰:

必也正名。

名不正,

则至于刑罚不中;

刑罚不中,

而民无所错手足。

今已况为首恶,

明手伤为大不敬,

公私无差。

春秋之义,

原心定罪。

原况以父见谤发忿怒,

无它大恶。

检懂欺,

辑小过,

成大辟,

陷死刑,

违明诏,

恐非法意,

不可施行。

圣王不以怒增刑。

明当以贼伤人不直,

况与谋者皆爵减,

完为城旦。

来源:全漢文 卷五十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