诏恤徙边者妻子

郡国死罪囚减罪,

与妻子诣五原朔方占著,

所在死者,

皆赐妻父若男同产一人复终身。

其妻无父兄独有者,

赐其钱六万,

又复其口算。

来源:全後漢文 卷三